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分别发布:2025年留学生北京落户新政策文件及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与材料!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北京2025年最新规定有两个不同的申请方式,请海归们耐心看。

一般来说,留学生可以走两个不通的通道来办理北京户口,第一个渠道是走留服、另一个方式是走海外学人中心,建议广大毕业生优先选择留服。下面北京人才引进网针对这两个不同的通道进行了梳理。
2025年留学生落户北京最新政策规定办理条件和材料及流程(留服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教育强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践行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新时期留学工作方针,全面构建“留学报国”服务体系,助力首都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建设,规范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称“留学回国人员”)在京就业落户政策的实施与执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赋予的职责和权限,依据国家留学政策及北京市有关人口调控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招收的留学人员在京落户提供服务。
中心实施服务遵循以下原则: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助力引进高水平留学人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正当权益;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诚信,用好用足落户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为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包括央企以及央企下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在中央登记的事业单位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等。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中央在京社会组织参照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回国人员为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学成的回国人员。
在中国香港、澳门地区学习的人员可以参照留学回国人员条件办理。在中国台湾地区学习的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到的落户业务办理总体流程为:(一)用人单位备案;(二)用人单位需求计划申报与核定;(三)留学回国人员在线向单位提交申请;(四)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在线提交材料;(五)中心审核;(六)留学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有关在线业务依托中国留学网服务大厅办理。
第二章 服务对象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用人单位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中央在京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条件和规定。
(二)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三)具备有效的在京区级公共集体户口。
(四)有公开招聘留学回国人员的计划或者聘任结果。
(五)有落户专办员且具有在用人单位六个月以上的社保缴费记录,或者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七条 申请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含)以上学位;或者出国前已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性质的研究工作。
(二)在国(境)外学习360天(含)以上。
(三)学业结束后首次回国,到通过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的时间不超过两年。
(四)年龄45周岁(含)以下。
(五)出国前与国内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已解除劳动关系。
北京人才引进官网https://www.rencailuohu.com/为留学生提供落户指标,解决申报过程中的难题。
(六)回国后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有在用人单位不低于三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或者被录用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能够提供《单位接收函(事业编制)》。
(七)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间一致。
第三章 用人单位备案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向中心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年度需求计划及办理落户服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备案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等证明材料。
(二)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相应证明材料:
1.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在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2.中央企业下属企业须由中央企业出具隶属关系说明公函,公函须写明备案单位为“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以及隶属级别,并由中央企业加盖单位公章并法人签章。
3.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的直属企事业单位须由中央在京事业单位出具隶属关系说明公函,公函须写明备案单位为中央在京事业单位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并由中央在京事业单位加盖公章并法人签章。
(三)集体户材料:
1.已有集体户的单位需提供:备案单位集体户口首页。
2.未设集体户的单位需提供:区公服中心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四)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聘任留学回国人员的材料,或者在国家留学人才就业服务平台发布的公开招聘信息。
(五)落户专办员近六个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或者事业单位出具的在编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用人单位新申请备案,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在线注册,按照要求上传材料,并提交备案申请;
(二)等待审核,根据审核要求进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实人认证;
(三)备案审核通过,中心将审核结果及数字安全软证书发送至单位备案邮箱。
(四)用人单位根据邮件说明安装数字安全软证书,并可通过“软证书登录”方式登录中国留学网服务大厅办理就业报到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初次备案后,应当每年度备案,年度备案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已成功安装数字安全软证书的单位,根据证书内的年检日期提示通过“软证书登录”方式进入中国留学网服务大厅单位账户,在线申请年度备案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未获得数字安全软证书的单位,可通过账号和密码以“无软证书登录”方式进入中国留学网服务大厅单位账户,在线申请年度备案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二)根据审核要求进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实人认证。
(三)审核通过,中心将审核结果发送至用人单位备案邮箱。
(四)单位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单位账户“变更申请”功能发起备案信息变更,并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材料。中心审核通过后更新单位备案信息。
第四章 用人单位需求计划申报与核定
第十二条 中心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确定的落户总体规模,原则上于每年度第四季度对外发布下一年度留学回国人员落户需求计划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切实需求,合理制定针对留学回国人员的用人计划。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可以根据通过公开招聘到岗且符合办理条件的留学人员情况,或者拟通过国家留学人才就业服务平台对外发布招聘的留学人员情况线上申报需求。线上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报X年度接收留学回国人员需求计划申请报告》。
(二)本单位留学回国人员在岗位上发挥作用情况优秀案例。
(三)用人单位申报X年度接收留学回国人员需求计划的信息。
(四)用人单位近三年已办理的在京就业落户留学回国人员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中心汇总各用人单位申报的需求,并按照需求计划核定原则以及各单位申报的具体情况,制定当年核定方案。
计划核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北京市人口调控要求,严格控制年度总量。
(二)参考用人单位当年需求计划申报情况、近年核定的需求计划完成情况、近年已办理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岗情况、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水平、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所学专业是否符合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或岗位需要等情况。
(三)保障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需要。
(四)围绕“四个面向”,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保障国家重大规划落实、重大项目建设引进人才的需要。
(五)保障教育、卫生等民生领域基本需求。
(六)围绕服务首都“四个中心”建设,服务人才队伍发展。
(七)符合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支持支柱产业、高精尖产业等行业发展。
(八)实事求是,确保能按需求核定计划完成留学回国人员接收。
第十六条 核定方案经中心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中心按照核定方案逐一核定用人单位需求计划,并统一发布核定通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慎重并充分使用已核定的年度需求,通过在线方式为符合办理条件的非京籍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在京就业落户业务。
核定的年度需求计划在本年度内有效,过期自动作废。
第十八条 为了最大程度上服务好用人单位的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用好、用足当年核定的需求,中心对用人单位核定的需求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并适时开展需求计划调剂。
中心每年10月份左右向已申报年度需求的单位发布通知,统筹各用人单位年度需求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按照中心通知要求,提出调剂申请:
(一)无法在自然年内使用完已核定需求的,可以申请退回未使用的核定需求(主动申请退回,不计入未完成数额,不影响下一年度用人需求申请)。
(二)已使用完核定需求或年度没有核定需求的,但有已到岗并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可申请调剂增加需求。
第二十条 中心根据用人单位调剂需求填报情况进行全面统筹,经党委会决议后形成需求调剂方案以保证全年需求得到充分利用。
中心需求调剂方案形成后,发布核定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获得调剂需求后,应当尽快通过在线方式为符合办理条件的非京籍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在京就业落户业务。用人单位须确保提交的留学回国人员为申请调剂时提报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五章 留学回国人员在京就业落户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年度核定需求内,确定落户留学回国人员人选后,留学回国人员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在京就业落户申请:
(一)用人单位应根据要求对留学回国人员条件资质进行审查,指导留学回国人员登录中国留学网服务大厅进行在线注册,完成实名及实人认证,正确填写申请信息,向用人单位提交在京就业落户申请。
(二)用人单位登录中国留学网服务大厅审核留学回国人员个人申请,按要求完整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申请至中心。
(三)中心审核材料。审核过程中如需补材料,将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或留学回国人员,材料须由专办员补充上传至系统。
(四)审核结果以电子邮件、短信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
(五)审核通过后,留学回国人员应在收到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确认信息,并在确认信息无误的7个工作日内缴费。
(六)缴费成功后,留学回国人员在线打印就业报到证、落户介绍信和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等电子证照。
(七)电子证照生成7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专办员应持已开具的落户介绍信、入户人员基本情况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电子证照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护照等相关材料原件前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审核通过后将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第二十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在京就业落户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接收函》(附件1)或《单位接收函(事业编制)》(附件2)签字并盖章。使用附件1的用人单位首次在线提交申请时,留学回国人员应已通过试用期,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
(二)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请提供国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成绩单;出国进行博士后等性质的研究工作的,请提供国外院校或研究机构出具的录取通知书、交流合同及工作结束证明等材料。
(三)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应具有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获得国内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等性质的研究工作的,应确保国内学籍信息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
(四)在用人单位最近三个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注: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权益查询服务平台在线定制,应为连续实缴记录,补缴不计算在内),使用附件2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五)在京档案保管机构开具的《档案保管证明》
1.档案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无需上传此项材料。
2.档案存放在其他机构的可参照《档案保管证明》(附件3)出具。
(六)户籍材料
1.家庭(居民)户口请上传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正反面。
2.集体户口请上传集体户口首页(首页复印件加盖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印章)和本人页正反面。
3.户口仍保留于在京高校的应先将户口迁回原籍后再由用人单位提交申请。
4.户籍信息有误将会影响后续手续办理,提交申请前应与户籍地公安机关确认现户籍地址和登记机关是否发生变化,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户口信息。户籍信息中出生地和籍贯应精确到市或区(县)。
(七)其他材料
1.在国外有语言、预科或本科学习经历的,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语言证书、学位证书等)及硕士的录取通知书;在国外完成学业后继续在外实习或工作的,应上传录用通知书、合同及工作结束证明等相关材料。
2.审核过程中应补充上传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相关说明与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在国(境)外学习360天(含)以上”,是指自首次出国学习至学业结束后首次回国,期间回国的天数不予计算。
本办法所称“学业结束”,是指在国外完成全部实质性学习任务,不以参加毕业典礼或领取毕业证书为准。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多段留学经历的或在外完成学业后继续在外工作(实习)的,请参照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因个人学习能力水平原因导致在外学习时长超出正常学制的,超出时长不予计算。
第二十六条 审核期间应保证留学回国人员在申请单位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驻外工作或借调至其他单位。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提交申请时应当通过信息核对、实名认证、实人认证等身份识别核验。必要时,中心可以要求进行其他形式的核查,包括验看文件原件、鉴定字迹等。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分别指定一名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专办员和人事负责人专职负责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就业落户相关手续,并严格审核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知情并授权单位专办员获取数字安全软证书及上传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人事负责人及专办员均不得为同一人。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只能为已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非京籍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
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接收的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在京就业落户相关手续,并主动协助留学回国人员准备相关材料,不得以代办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单位备案的审核周期为45个工作日内,硕士研究生非京籍在京就业落户的审核周期为50个工作日内,博士研究生非京籍在京就业落户的审核周期为10个工作日内。
第三十一条 提交申请时应确保材料符合要求,所有材料均需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非英文的外文材料另需由正规翻译公司出具中文翻译件并加盖翻译专用章。申请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要求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自结果出具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心申请复核,复核仅能申请 1 次。复核申请应由用人单位提出,材料包括复核申请表(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复核通过前原审核结果的效力不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非北京籍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手续的实施办法》及《关于在京单位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单位备案及申报接收计划的办法》同时废止。
之前我们介绍过有进京指标的公司和单位名单,同学们可以去看看,都可以解决北京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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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留学生落户北京最新政策规定办理条件和材料及流程(海外学人中心篇)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关于受理留学人员人才引进工作服务指南(2023年试行版,2025年同用)
一、受理范围
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在京注册的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京设立的国际组织,境外单位在京设立的代表处,境外、外埠在京设立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分支机构,在京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税务师事务所。
二、申请条件
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留学人员人才引进:
1.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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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国前具有高级职称,出国后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三、办理流程
(一)单位注册(全程在线申请办理)
1.申报单位登陆北京国际人才网,点击“业务办理登录”中“单位入口”,跳转至“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按照系统提示及操作手册要求注册、完善单位信息并在电子附件栏上传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
2.申报单位完善单位近三年在京纳税信息。
3.申报单位点击“人才引进”,在可办业务列表中点击“申请业务权限”,申请的人才引进类型为:留学回国人才引进,所属主管部门为:北京海外学人中心。
4.经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建议在参加留学人才引进业务培训(中心月末大讲堂)后办理留学人员人才引进业务。
(二)申报引进需求(线上申请线下复核)
1.留学回国人才引进业务权限经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自行下载《留学人员人才引进需求申报表》。
2.申报单位真实、准确、具体、规范填写《留学人员人才引进需求申报表》,填写完毕将电子版发送到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留学人员人才引进专用邮箱。
3.单位经办人持所需材料到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服务大厅进行引进需求材料复核。
4.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进行核实汇总后,按照北京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有关要求,对引进需求进行初审,经研究通过后报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温馨提示:
1.申报单位要做好统筹,结合本单位发展实际和留学人员具体情况,聚焦关键核心岗位,按急需紧缺程度择优申报。
2.申请人业绩优秀、贡献突出,所在学校综合排名靠前,所学专业与从事岗位相适,一般应在申报单位工作满3个月(以在申报单位签订合同、缴纳社保和个税时间为准)。
(三)个人注册(全程在线申请注册)
1.引进需求经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需在北京通APP完成注册,登陆北京国际人才网,点击“业务办理登录”中“个人入口”,跳转至“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按照系统提示及操作手册要求注册、完善基础信息、教育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证件照片等信息。
2.申请人点击弹出浮层显示关联单位窗口,输入栏内填写单位代码,查询到单位后,点击“申请关联”按键向所关联的单位发送关联申请(申请人仅可以成功关联一家单位,关联未成功前可以重新选择其它关联单位)。
3.申报单位在待确认单位关联列表中按照系统提示及操作手册要求完善信息、上传劳动(聘用)合同并关联员工。
(四)申办人才引进(全程在线申请办理)
1.申报单位对申请人的全部信息及纸质版材料进行核查。
2.核查无误后,申请人按要求在系统中电子附件栏上传经单位核查确认的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点击“留学回国人才引进”,进入系统后根据系统提示提交申请。
3.申报单位点击“人才服务列表”-“人才引进”-“审核员工引进人才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应材料,并点击“提交”按钮完成线上申请。
4.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线上审核通过后,报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审批。
温馨提示:
引进需求经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审批通过的单位,须20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申请。
(五)办理落户手续(全程在线申请办理)
1.经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审批通过的申请人登录“人才业务办理平台”完善落户信息。
2.在市局签发落户函件以及发送落户数据后,申请人可下载打印“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落户函件”。
3.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要求协助留学人员完成档案转递。
4.申请人根据业务类型和需求申报信息在页面上传对应证明材料并进行提交。
5.证明材料提交到市人才局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即可下载打印落户信。
6.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有关要求协助留学人员完成落户手续。
四、申报材料
(一)单位注册
办理方式为全程在线申请办理,上传附件中的材料应为原件的四边轮廓、信息清晰有效且为正方向的等比例PDF原件彩色扫描件。
1.单位相关资质证书:按照申报单位类别,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注明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金融机构:相关资质证明。
(3)国际组织:相关资质证明。
(4)其他类型单位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单位缴纳税费凭证:申报单位在京近3年《税收完税证明》或加盖申报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在京近3年《涉税查询结果告知书》。
3.单位业务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
4.单位诚信声明(须法人手写签字,如为委托代理人手写签字,需同时上传《法人授权委托书》)。
5.其他材料。
(1)单位存档证明原件或单位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
(2)《申请开通留学人才引进业务权限报告》。
(3)近3年累计股权类现金融资额达标的单位,须上传经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验资报告》(含银行回单)及股权类融资协议。
(4)如有特殊情况上传相应说明文件。
温馨提示:
1.申报单位在京近3年的缴纳税费不包含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单位缴纳税费凭证须按年度逐年打印。
2.单位存档证明或单位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申报单位出具单位存档证明(加盖申报单位人事处或人力资源部章);不具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申报单位出具单位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协议。
(二)单位类型认定(如无可不申请)
办理方式为全程在线申请办理,上传附件中的材料应为原件的四边轮廓、信息清晰有效且为正方向的等比例PDF原件彩色扫描件,并注明 “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1.独角兽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2.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证书》。
3.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证书》。
4.市级服务包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5.区级服务包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三)申报引进需求
留学回国人才引进业务权限经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审核通过的单位,将填写完毕的《留学人员人才引进需求申报表》电子版发送到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留学人员人才引进专用邮箱后进行线下复核。
1.线上申请材料清单。
《留学人员人才引进需求申报表》电子版。
2.线下复核材料清单。
(1)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留学人员人才引进需求申报表》。
(2)申请人近3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申报收入查询记录》原件一份。
(3)申请人近3年《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原件一份。
温馨提示:
申报单位将《留学人员人才引进需求申报表》电子版发送到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留学人员人才引进专用邮箱后,单位经办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持所需材料到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服务大厅进行线下复核。
(四)线上申请人才引进
办理方式为全程在线申请办理,上传附件中的材料应为原件的四边轮廓、信息清晰有效且为正方向的等比例PDF原件彩色扫描件。
1.申请人上传。
(1)在附件管理模块上传的材料:
①学历证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所有国内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个人信息填报时,国内最高学历为高中及以下不需要提供;如在国内有多个学历证书均须上传)。
②学位证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所有国内学位证书、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个人信息填报时,国内最高学历为高中及以下不需要提供;如在国内有多个学位证书均须上传)。
③应税收入材料:申请人近3年《申报收入查询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逐页加盖申报单位财务章,注明 “经核真实有效、申请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④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户口本首页正反面、本人页正反面、身份证正反面。
⑤诚信声明:《个人诚信声明》。
⑥其他材料:如有以下情况请按要求提供,A如申请人国(境)外有语言班学习经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B如申请人因疫情原因有网上授课学习经历,须提供网上授课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关于网上学习情况的申请报告、因新冠肺炎影响禁止入境或停航通知等材料、网上授课通知、网上授课内容等相关证明材料);C如申请人毕业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须提供国(境)外单位出具的工作起止时间证明材料、国(境)外单位每年度工资及税单证明材料;D其他需要说明的文件。
温馨提示:
1.系统照片应为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
2.未在国内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申请人,请在国内教育信息栏选择“高中及以下”。
3. 教育信息请填写国内最高学历和国内最高学位。
4.在国(境)外有学习语言或预科经历的申请人,请在填写学习经历时,学习身份选择“高中及以下”。
5.除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成绩单以外的核心外文材料,如《境外工作证明》、《网上授课通知》等,须附具有翻译资质机构提供的翻译件。
6.户口本首页正反面在一页、本人页正反面在一页。
7. 户口本内容需更新至与目前情况一致,如婚姻状况、户籍地址等。
8.《个人诚信声明》须法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委托代理人手写签字,需同时上传《法人授权委托书》。
9.带有有效期限的材料(如劳动<聘用>合同、租房合同、身份证等),提供时一般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六个月以上;申请材料的日期应在1个月以内申报。
(2)提交留学回国人才引进申请时上传的材料:
①护照:护照首页及所有页码,如留学期间持电子签证,须提供电子签证页或签证卡。
②出入境时间证明:《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
③按照相应类别对应提供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条件1:
留学认证报告(含留学录取通知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说明:如在国(境)外取得多个学位,均须上传)。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含成绩单):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单(说明:如在国(境)外取得多个学位,均须上传)。
条件2:
国内高级职称证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出国前获得高级职称证书。
出国后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证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国(境)外博士后研究(进修)证明。
④档案同意接收函:《档案同意接收函》。
温馨提示:
1.申请人无随迁人员,申请理由应填写“留学人才引进”;申请人随迁配偶,申请理由应填写“留学人才引进及配偶随迁”;申请人随迁配偶及子女,申请理由应填写“留学人才引进及家属随迁”;申请人随迁子女,申请理由应填写“留学人才引进及家属随迁”。
2.档案同意接收函:在市属、部属人事代理机构存档的,由存档单位提供;在各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存档的,由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供。接收函上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3)随调人员(配偶)
配偶上传:
①学历证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国内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个人信息填报时,国内最高学历为高中及以下不需要提供;如在国内有多个学历证书均须上传)。
②学位证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国内学位证书、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个人信息填报时,国内最高学历为高中及以下不需要提供;如在国内有多个学位证书均须上传)。
③应税收入材料:配偶在京1个月以上《申报收入查询记录》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逐页加盖申报单位财务章,注明 “经核真实有效、配偶签字、经办人签字”)。
④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户口本首页正反面、本人页正反面、身份证正反面。
⑤诚信声明:《个人诚信声明》。
⑥结婚证:《结婚证》。
⑦其他材料:A.国(境)外高校学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学位证书;B.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配偶单位上传:
有效劳动合同:聘用或劳动合同(有效期至少6个月)。
主调人提交申请时上传:
在京档案接收函:配偶在京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注:随调人员申报材料,均由主调人员单位签字盖章
(4)随迁人员(子女<18周岁)
主调人附件管理上传:
结婚证:①《结婚证》(父母未离异);②父母离婚证、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材料(父母离异,子女判决给主调人员)。
主调人提交留学回国人才引进申请时上传的材料:
①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明》。
②户口本:户口本首页正反面、子女本人页正反面。
2.申报单位上传。
(1)引进人才申请表:《留学回国人才引进申请表》。
(2)引进人才报告:《关于XX申请办理留学人才引进的报告》。
(3)按年度录入申请人在申请单位应税收入信息。
温馨提示:
1.引进人才申请表:申请人提交完成后申报单位审核,并从系统中打印上传(须法人手写同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委托代理人手写签字,需同时上传《法人授权委托书》)。
2.引进人才报告:申请人提交完成后申报单位审核上传(须法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委托代理人手写签字,需同时上传《法人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北京市集体户口、学校临时户口的,不在受理范围之内。
4.申报单位、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个税扣缴和社保缴纳单位须为同一家单位。
5.申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随迁配偶需登录系统,关联在京工作单位(配偶单位仅关联,无需开通引进权限),完善个人信息,上传相应附件。
(五)办理落户手续
经北京市人才工作局审批通过的申请人登录“人才业务办理平台”完善落户信息后,申请人下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落户函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档案转递后,在系统中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1.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政审情况调查表:《留学人才引进政审情况调查表》。
3.档案在京已存放证明:《在京存档证明》、《户口迁移证》。
温馨提示:
1.一般情况下无犯罪证明出具单位应与户口簿上的户口登记机关一致。无犯罪记录证明如需抬头,可选择出具给申报单位。
2.政审情况调查表中“存档单位”填写现外地存档机构全称,“拟调入单位”填写申报单位全称,“存档单位意见”栏由现外地存档机构填写、盖章,如留座机加区号。“申报单位意见”栏由申报单位填写、盖章,如留座机加区号。填写内容按照表格下方备注的要求填写。
五、注意事项
(一)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每年1月份开展留学人员人才引进追踪回访工作。各申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总结分析上一年度和近五年引进留学人员作用发挥情况,追踪人才动向,形成引进留学人才追踪回访报告报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经核准通过后再启动当年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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